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根据破产企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别确定,最高比例可达12%.正常情况下上亿资产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就可获得几百万元乃至上千万的报酬。而且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从破产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由于破产管理的高回报率和优先支付无风险性,企业破产公告后破产管理人往往是趋之若鹜,争相竞标。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最终也由人民法院确定。最高院曾在2007年出台《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期对破产管理人指定与报酬事项予以规范。但由于两《规定》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实施流程过于宽泛,操作随意性大以及缺少必要的监督等,管理人指定及报酬实践中常常随意性很大,完全是由人民法院一部分人或某一人说了算,非常容易造成权力寻租,滋生司法腐败。
故笔者建议:⑴最高院应根据目前破产管理人竞争情况实际,建立起“以摇号方式为主,评审方式为辅”的管理人选任制度。对以评审方式选任管理人的流程应制定具体统一的实施细则。⑵成立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委员会,扩大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范围,需要评审时随机确定评审人员,并邀请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并参加监督。⑶针对最高院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数额上下幅度过大的问题,应制定具体量化细则,尽量减少人为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