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即通常所说的文物),都是人类珍贵的人文遗产。它们是一体的两个面,很多时候,前者是心口相传、秘不示人的工艺过程,后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结果。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分割。唯有两者合一,才能完整展现人类的文明进程。
甚至有的专家说,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损坏,但只要生产工艺在,仍可再生——尽管有了本质的差别。而工艺一旦失传,则一种人类的创造就会彻底的灭绝。所以,从理论上说,非遗的保护与文物的保护相比,有着特别的意义。
但是,比较起来,我们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十分重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是:一、各地都设有文物局,但各级政府部门中大都没有设置正规的非遗保护机构。二、各地都设有文物执法部门,而非遗保护则连行政执法主体都不明晰,以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至今没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三、各地都有博物馆,而非遗展示大都只设在文化馆、群艺馆和艺研所等机构内,既形成不了规模,也无法正常对公众开放。四、文物的保护体系已趋成熟,但非遗的保护至今还没有形成程序性和系统性,常常因人因时因地而异,随意性很大。
为了把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人类文化遗产共同保护好,所以建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文物保护系统,改文物局为文化遗产局。
首先,遗产是国际通行的概念,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与文化混合遗产以及文化景观四类。其中文化遗产中就包含了物质的与非物质的文化遗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所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的文物保护系统,改文物局为文化遗产局,也是与国际的一种接轨。
其次,非遗是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最具民族基因特点的文化。保护非遗,就是保护人,保护民族文化基因,保护一种人文精神、民族精神的传承。因此,我们有一百个理由给予非遗更多的重视与呵护。所以,把它纳入政府的文物保护系统才是一种真正有效的保护,也是对中华文明史负责的一项务实的重大举措。
第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的文物保护系统进行保护,也有利于集约性发展。此举既解决了非遗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又有利于将两种形态的文化遗产统筹保护、全面展示和协调利用。即利用文物部门现有人员与系统,通过人力物力的有效配置,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进行最大化的覆盖性保护和利用。避免了机构重复设置、遗产保护重复进行、展示场所重复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