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设定历史航标,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一目标深刻反映了改革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综合考虑了国际国内的形势和条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关切,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总的方向。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这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治理体系搭建好了,治理能力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了,治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效能。全会确立这一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先例可循。马克思、恩格斯未能进行这方面的实践,其他国家也没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到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在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探索历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局面,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
然而,相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还有许多不足。如何通过方式的转变,谋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现代化进程的连续性?如何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总目标、总抓手,才能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主动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内容,才能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各级领导干部尤须把握好这个总目标,从各个领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9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今天,中国站在改革开放的新起点上,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提出长远目标可谓正当其时。向着这一目标奋力前行,中国改革的航船一定能劈波斩浪,带领13亿人民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航程。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