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改部署,2009年以来,我省乡村卫生机构联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全省1.6万个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破除了“以药补医”机制,促进了合理用药,同时切实减轻了农民群众在村卫生室看病就医的费用负担。村卫生室实施基药制度后,乡村医生的收入来源由原来的主要靠“药差”,调整为政府补助补偿为主,但总体上收入水平还偏低。实施基药后,基层普遍反映,村卫生室每年需要安排1—1.5万元的基本运行经费没有着落。为维持村卫生室日常工作正常运行,许多地区就从乡村医生的政府补助收入中扣减,不仅影响到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也大大挫伤了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对此乡村医生反映十分强烈。在基层开展“三解三促”活动中,包括前一时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许多地方多次接到基层要求解决此问题的反映和呼声。
为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转,据了解,安徽、浙江、湖南等省已相继明确财政补助政策,如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前一时期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3年起,将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省按每年3650元/个的标准计算补助。
为此,建议省财政,将我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各级财政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专项补助资金,将村卫生室水电费、信息化经费、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处方票据等低值易耗品、医疗风险金等费用列入运行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补助,每个村不少于1万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省财政按1/3的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