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向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流转。此举彰显了国家高度重视对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决心。政策的鼓励,使家庭农场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高速增长。截止到12月初,我省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就有6500多家。然而,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定位模糊、环境制约、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和政策支持不力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严重地阻碍了家庭农场向专业化、高品质迈进的步伐。
目前阻碍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有: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模糊,法律地位不明确
因家庭农场在国内尚无权威的界定,以致各地在其登记注册时标准不同,宽严不一。如有的地方允许以个人为经营主体注册家庭农场,有的地方将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登记为家庭农场,有的地方甚至将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服务组织也登记为家庭农场等。并且,家庭农场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缺乏法律来规定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影响农场主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信心。
二、对家庭农场缺乏宏观整体规划,土地流转不畅,影响整体效益的发挥
宏观整体规划的缺失,导致家庭农场“遍地开花”。同时,由于土地流转不畅,使土地利用呈散点状分布,无法形成规模,限制了农用机械的使用,既不利于土地集约化使用,也为地方政府筹建家庭农场所必需的公共道路、水电等生产服务设施带来不便。
三、人才的匮乏导致家庭农场的定位不高,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现有的农场主原来多是村干部或农村种养大户,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创新意识薄弱等特点,对经营家庭农场缺乏创品牌意识。其雇员基本是常年留守农村的老人和妇女,缺乏农业技术专门人才,无法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致使其产品的附加值相对较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价格上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
四、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亟待完善
现有政策缺乏连续性,且政策之间也缺少相应的衔接和协调。如金融信贷政策无倾斜;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补偿标准不合理;种粮人与粮食补贴、农资补贴实际受益人的错位,粮食收购的最低指导价格不落实;因建设用地指标稀缺导致无法建设家庭农场生产所必备的农用机库和烘干中心等问题,都极大地挫伤了家庭农场主的积极性。
五、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不到位,公共服务供给相对不足
家庭农场地处农村,其得到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整体较低,而政府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也较为缺乏,主要体现为缺乏整体有效规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足;信息市场、道路、专用晒场、仓储和烘干中心建设滞后等,这些都影响了农场正常的生产作业,增加了农场主的环境风险。
为使家庭农场进一步健康发展,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准入标准
鉴于现阶段农村人多地少、劳动力转移缓慢的现实,以及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不适合发展过大规模家庭农场的状况,应适当控制家庭农场的规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证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建议家庭农场规模保持在50-150亩之间。
二、及时出台相关文件
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省里应及时出台文件,明确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满足条件、土地流转程序及其合法性、土地经营过程中的利用及对家庭农场的鼓励性政策措施,以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地位,为家庭农场主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对有发展潜力的家庭农场给予扶持
应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将农资、农用机械、耕地补贴和其他补贴直补给实际耕种者。应对农场的生产性贷款贴息和对农业生产保险进行补贴,以减轻农场经营负担和风险。应和金融部门联合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对有发展潜力、信用等级高的家庭农场,给予一定授信额度,方便贷款;并创新信贷品种,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改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走商业化经营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道路,同时通过强制再保险、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等方式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四、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家庭农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应结合市县农业规划,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土壤状况、气候条件、产业结构、农田基本建设情况、农用机械的适宜程度等,统筹规划当地家庭农场的规模、产业结构。在此基础上,由公共财政为主完成相应的水电水利设施和道路交通建设。
五、加强人力资本建设
鼓励引导有经验、懂管理的优秀农业人才兴办家庭农场;鼓励引导农业专家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引导大学生村官到家庭农场工作并积极发挥作用,表现优异者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可采取订单培养的方式,通过减免学费或实行人事代理的机制,引导农业院校大学生返乡就业,保证农业生产后继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