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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允斌:积极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江苏现代商业、物流业的发展
        2014-01-19 20:50:00
        来源:SRC-19937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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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物流企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关键纽带,在促进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商业、物流企业的业态发生革命性变化的背景下,财税政策的改革还有所滞后,或者不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本人提出两点建议如下。

          一、积极向国家财税部门反应“营改增”制度设计中制约现代商业、物流企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现代商业、物流业已并非独立分业发展的行业,已发展为高度复合的行业和企业集团,大型商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企业已从传统的零售、批发形式发展为从信息技术运用、营销服务、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售后服务等各种功能一体化的有机结合,大批传统商业企业都开始进行线上(电子商务)与线下(实体店)的融合改造。“营改增”的首批行业中包含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行业,目的在于消除消费领域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然而,在正在执行的“营改增”方案中,对与现代商业相关的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考虑了不同细分行业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规模不同,故而采用不同的税率,以使相关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负担不发生太大变化。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却会对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传导功能产生阻碍,影响现代商业业态的发展。兹以商业物流平台公司说明之。

          物流平台公司是独立于供方与需方以外的,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物流服务的物流公司。此类物流平台公司主要的资产是信息平台,一般不进行大规模的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投资,而是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的方式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其运行模式一般为接受委托,承运委托人的运输业务,后与运输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完成该运输业务。一些大型的商业连锁企业、电商企业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物流平台公司,统一承接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运输、配送业务,再统一集中采购运输公司的运输服务,同时将原来的“多对多”结算改为先“多对一”再“一对多”的结算模式。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在这一过程中,物流平台公司接受商业企业的委托,向其收取款项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与运输公司合作并收取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产生如下问题:

          (一)物流平台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致使长期无需缴纳增值税,且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形成虚资产。

          (二)由于物流平台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对机构所在地不能形成财政贡献,其设立和发展受到人为限制和干扰。

          (三)如果商业企业直接委托运输公司承运运输货物,便可取得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若通过物流平台公司,只能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委托人抵扣税额大大减少。所以,两档税率的设置导致增值税传导机制的部分失灵。

          (四)如果物流平台公司向商业企业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本身并无运输资质,亦未发生相应的经营活动,故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嫌,产生较高的税收风险。

          鉴于此,本人建议,一方面,本省财税部门要积极向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反映这方面的问题,提议将此类连接委托人(商业企业等)与运输企业的物流平台业务(运输业务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与“交通运输服务”相同的税率,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相关政策未作出调整之前,在征管实务中,在加强管理、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引导物流平台企业混合经营交通运输业务,允许其向委托人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调整直接财政补贴形式,用好间接财政补贴形式(税收优惠)支持现代商业、物流企业的发展

          1、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现代物流需要开发大量相应的信息系统、工具,故而会向政府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对于直接财政补贴形式,笔者认为应主要用于解决相关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上升较大而产生的问题,但不宜作为长期和主要的财税政策工具。

          2、从支持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看,应该加强间接财政补贴形式的运用,重点是:

          (1)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现代物流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制造业为主,人们可能还会习惯性地将电子商务企业、现代物流企业视为一般的商业企业、服务企业,没有认识到其技术含量和巨额的研发投入。建议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3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有核心技术成果、有研发投入、有市场影响的电子商务企业,培育、推进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辅导、认定工作。依据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一部分“电子信息技术”中第(一)项“软件”之第10点:“电子商务软件基于Web服务(Web 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第五部分“高技术服务业” 的第2点:“现代物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物流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或平台技术等。”

          (2)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及第三方物流信息服务技术与平台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一部分中明确规定的项目,其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不过,由于电子商务企业多从传统商务企业脱胎而来,在此方面缺乏认识,在项目立项、备案、费用归集、会计核算与纳税两者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均缺乏经验,因此,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主管部门细化政策,加强宣传和纳税服务,将此项鼓励性政策有效地落到实处。

          (3)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属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与现代商业、物流有关的主要有:金融支付服务、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建议江苏省财税部门积极总结、评估该项政策的激励效果,根据实践的变化提出调整、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认定范围,呼吁国家财税部门继续试点上述政策。在此前提下,对江苏省的相关企业择优汰劣认定适用主体,提升该项政策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作者:  编辑: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