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中共省委罗志军书记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强调:把法治作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增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涵。这为我省 “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新要求和早日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增添了新的内容,尤其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创造了难得的契机。
江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早,从1994年建立重点为弱势人群和贫困人群维权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11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在全国率先提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和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实现“两个率先”和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方面已成效初显。以下实例足以说明其重要:
实例一、法律顾问给曹垛村带来的变化。兴化市临城镇曹垛村曾是当地出了名的“三类村”,虽然拥有大大小小1000多亩优质养殖水面,经济排位却在全镇28个村中列第23位。自从村里聘请律师担任村法律顾问以后,专业法律服务全面介入重大矛盾纠纷化解、水面养殖包干招投标、村规民约和两委议事规则制定等,引导村民积极、有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有效弥合了干群隔阂,凝聚了发展共识,通过短短两年的时间,实现了经济发展和村务管理的“双腾飞”。一跃成为全镇经济第11名,并成为泰州市“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
实例二、律师参与的老街改造。太仓市璜泾镇的怀仁路老街改造项目涉及沿街200多家商户的经营和近4000人的出行。在项目实施前,镇政府转变思路,全面引入律师参与老街改造方案的论证和制定,通过律师与业主、店主、居民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就停业、出行补偿等达成共识。项目开工后,个别商户试图通过干扰项目得到额外的停业补偿,针对这一情况,又通过律师召集各方代表进行议决,在各方形成的共商意见面前,试图获得额外补偿利益的个别商户知难而退,怀仁路老街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实例三、“8?2”事故处理中法律服务志愿者。昆山“8?2”爆炸事故发生后,全省组建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组成500人“专业法律服务团”,第一时间参与事故处理,具有刑事、民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法、医疗卫生等各相关领域业务特长的法律服务人员全过程、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对事故处理各类方案的进展法律论证,开展面向伤员及家属的“一对一”咨询和疏导,先后提供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代拟法律文书800余份,为依法妥善处理提供了可靠保障,事故处理赔付工作组组长王文元用“定海神针”四个字评价了志愿律师的作用。
从以上事例不难看出,法律服务可以更加直接地把法治融入到百姓的生产生活当中,对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养成和法治信仰形成,提高人民群众信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滞后于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百姓维权、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域,尚存在着公共法律服务不规范、专业队伍总量不足及分布不均衡的状况。
二、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位模糊,政府投入不足,使其未能尽享公共服务应有的地位。尽管《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都提及政府财政应当对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提供支持,但并未明确是对这两类法律服务的购买。政府资金投入的不足,使参与法律援助律师和调解员的办案补贴远低于市场均价。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也难以体现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最终影响到公共法律的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位。发改委、司法、财政等部门应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制定公共法律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要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实施和保障等主导作用,要利用“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契机,制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主体责任、保障机制等,为公共法律服务长期发展提供指引。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购买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政府投入动态增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省财政部门应要求各地将一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如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聘请村和社区法律顾问等纳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政府购买机制和补偿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对象由低保人群向低收入人群扩大。
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府购买机制,根据政府购买目录确定的内容和范围,探索按照人口基数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财政投入最低标准(如常住人口每人5元钱),安排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算资金,并建立专项账户,依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开支使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凡是列入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都需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通常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项绩效评价,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引进独立第三方组织进行专业评估。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办案结果为考评导向,对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以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相结合为考评导向,将监督和绩效评估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以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购买该服务提供者下一年度、下一个项目服务重要指标,以此确保每一个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质量上乘、效率优先、公众满意。